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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1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雪)
当事人名称: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7UMWJ7H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景秀街25号-27号单元1层
当事人姓名:梅雪
身份证号码:5002************5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文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綦江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炮机进行施工作业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梅雪为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工程现场负责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查〔2025〕041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41号)各1份;
2.2025年11月12日、2026年1月4日和2026年1月20日我局分别对中交四航局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部长易*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易*萍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3.2026年1月16日我局对中交四航局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工程项目经理部合约部工作人员付*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付*斌身份证及工作证明复印件);
4.2025年12月9日、2026年2月9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梅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梅雪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及特别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1月12日、2026年1月4日和2026年1月16日中交四航局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工程项目经理部提供的《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合同文件》、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关于成立中交四航局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函》(四航局工程发〔2022〕1527号)、《綦江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K0+980- K3+804边坡排水及防护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綦江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K0+000- K3+804路基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1份;
6.2025年12月9日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
7.2026年3月4日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
8.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6年1月20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5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6年1月30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5年12月9日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7UMWJ7H )复印件1份。
证据1、5、8、11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9、10证明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梅雪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证据4、7证明梅雪为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梅雪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梅雪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炮机进行施工作业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其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梅雪作为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工程现场负责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同时,确定该公司主要责任人梅雪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梅雪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梅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梅雪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入綦江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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