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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2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UEJG32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金福大道3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125日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建设的“年产30万件摩托车油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增1条清漆喷漆生产线及清漆烘干隧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25日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24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24号)各1份;

2.20251210日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袁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128日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67)、《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摩托车油箱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0MADUEJG32M001W)、《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ZL20250701A)、《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摩托车油箱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附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程*芳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4.20251218日我局提取的与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份;

5.2026120日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成本调查报告》(渝瀚咨QJ字〔2026003)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1125日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6130日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7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623日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2026128日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UEJG32M)复印件1份。

证据1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8证明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323日向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0万件摩托车油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增1条清漆喷漆生产线及清漆烘干隧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1);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2956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鸿晟辰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956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伍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入綦江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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