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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7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4-3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谭聪)

    

当事人名称: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恩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7RR7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社区龙角路34     

当事人姓名:谭聪                                             

身份证号码:5002************91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作业时,未对开挖施工作业面(点)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谭聪为你单位该项目施工工程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12日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查〔2025042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42号)各1份;

2.20251112日我局对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及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安置房项目工程部部长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李华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20251112日我局对你单位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项目现场负责人谭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谭聪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20251112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及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安置房项目》、《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扬尘控制方案》复印件各1份;

5.20251112日你单位提供的《綦江保障性住房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6.20251112日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61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3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6123日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511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7RR7W)复印件1份。

证据1-56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3证明谭聪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证据7-8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5日向你单位及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及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綦江区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作业时,未对开挖施工作业面(点)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谭聪作为你单位该项目施工工程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同时,确定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能力:个人(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谭聪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谭聪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入綦江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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