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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8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星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星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敬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U699244
地址: 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6组
我队于2024年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因转移粪污的临时管道发生脱落,导致养殖废水进入外环境,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29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总经理任嵘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任嵘钦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证明各1份);
3.2024年3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71号)复印件1份;
4.2024年3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
5.2024年2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3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99244)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废水外排。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 3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