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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8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德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45039887XQ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陶家村三社
我队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1日,我队会同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脱硫塔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1.7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总经理刘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刘琏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各1份);
3.2024年3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4.2024年3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45039887XQ001V)复印件1份;
5.2024年3月15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19号)1份;
6.2024年3月1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3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39887XQ )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脱硫塔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超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