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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9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余扬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余扬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泽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33942820P
地址: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A区
我队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将本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热处理车间单排渗碳炉后清洗机中的清洗废水引出,通过厂区雨水沟及园区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附胡春婷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2.2024年3月15日我队对你单位热处理车间工人罗玉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罗玉正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1份;
3.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余泽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余泽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生产部副部长张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任职通知及职务证明)1份。
5.2024年3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0号)1份;
6.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0〕172号)、《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批复》(渝綦环试【2012】02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3】019号)、《年产25万套桥齿生产线迁址扩建工程(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
7.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3〕016号)、《新增年产10万套桥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证书编号:91500222733942820P001R)复印件各1份;
8.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
9.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1月至2024年的2月《危险废物台帐报表》复印件1份;
10.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危废转移《市内电子联单》复印件5份、《市内豁免联单》复印件1份;
11.2024年3月1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2.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网络舆情转交单》1份;
13.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733942820P)复印件1份。
证据1、11、13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2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正改正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