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4-30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远棋(石粉堆场))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 王远棋(石粉堆场)
身份证号: 50022219XXXXXX9118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飞龙路空地(原菱电电梯厂区内)
我队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飞龙路空地(原菱电电梯厂区内)的石粉堆场,露天堆放的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你经营的石粉堆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赵志兴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情况说明各1份);
2.2024年3月27日我队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3月27日由你提供的《协议书(场地租赁)》1份;
4.2024年3月27日由你提供的《情况说明(物料购买)》1份;
5. 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你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3月27日由你提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0022219XXXXXX9118)复印件1份。
证据1、3、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队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飞龙路空地(原菱电电梯厂区内)的石粉堆场,露天堆放的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正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