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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5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L10QY7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红岩村母家岩组100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12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填报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12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2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春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赵春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1份;

3.2026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进库数据统计表》复印件1份;

4.202623日由我局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5.202512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6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L10QY7F)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填报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414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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