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5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L10QY7F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红岩村母家岩组100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填报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2月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春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赵春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1份;
3.2026年2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进库数据统计表》复印件1份;
4.2026年2月3日由我局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5.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6年2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L10QY7F)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填报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备案肉类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