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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7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环排口审〔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永桐新城大桥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永盛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向我部门提出了永桐新城大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永桐新城大桥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綦江区永城镇永桐新城大桥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A-500110-0551-SH-00 | |||||
设置类型 |
☑新设□改设□扩大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责任主体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永盛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详细地址 |
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404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2MA6113KBXL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黄鳌联系电话:13883388803 | |||||
行业类别 |
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桥村长振河组 | |||||
排入水体名称:永丰河 | ||||||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
经度:106.808463 纬度:29.030093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管道 □泵站□涵闸 □箱涵□其他:_______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4m,S=0.1256m2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COD |
30 |
47.45 |
14.235 |
/ |
/ | |
NH3-N |
1.5 |
0.712 |
/ | |||
TN |
15 |
7.118 |
/ | |||
TP |
0.3 |
0.142 |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
/ |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重庆市綦江区永盛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加强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若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下游水域出现水质恶化或者水功能区不达标的情况,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以减轻或消除对下游水域、水功能区的影响。 |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若该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或污染物种类增加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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