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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5-05-12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630日。

二、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

三、整治重点

1. 机动车辆: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SCR温度传感器位置加装螺杆或垫高螺母)、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3. 机动车维护保养机构: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主要针对出具虚假维修合格证明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1. 强化路检路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展联合执法,在重点路段设置检查点,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尾气超标车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 加强重点点位车辆监管。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等场所的车辆进行入户抽检,督促企业和车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3. 严格机动车检验和维护保养机构的管理。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性能维护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严查检测数据造假、违规出具检测和维修合格报告等违法行为。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和发放宣传通告等形式普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知识,引导车主主动维护车辆、规范使用汽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5. 自查自纠。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对存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SCR温度传感器位置加装螺杆或垫高螺母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机动车所有者立即自行改正非法改装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

五、相关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15日后,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将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机构等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SCR温度传感器位置加装螺杆或垫高螺母)、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违规出具检测和维修合格报告等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对虚假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3. 对整治行动中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处理。

4. 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和驾驶员朋友积极支持配合,共同营造绿色、清洁的交通环境。

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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