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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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文旅发〔2025〕5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綦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结合本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实际,制定《重庆市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綦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綦江区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其中,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门市部等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体育市场主体包括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合法、科学、全面、严谨”原则,以公共信息、行业行为和司法信息为依据,归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等级综合动态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级,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信用监管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相关部门的行政奖惩;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联合惩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违规投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但拒不配合投诉处置的信息;以及经认定存在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四)妨碍监管与抗拒执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拒绝、阻挠调查;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证据材料;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五)司法追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承诺且逾期未改正的信息、作出虚假承诺依法被撤销许可的信息;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綦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评价严格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九条 綦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高(C)3个等级。

等级符号

信用提示

A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低。

B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一般。

C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高。

第十条 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评定:

市场主体一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A级;

一年内发生一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B级;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或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被行政拘留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网络舆情、群体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列为C级。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成立信用评定工作专班,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初审并评定等级,再报委党委审核后发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采取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通过信用中国(重庆)官网等渠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区文化旅游委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市场主体如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将立即启动信用等级的重评程序,并于行为确认后及时完成等级调整。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即时作为确定监管措施的新依据。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二)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四)在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宣传推广、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每年至少检查2次);

(二)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挂牌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

(二)在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原则上不予推荐或展示;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区文化旅游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文化旅游委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文化旅游委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官网、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线上渠道,或向区文化旅游委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信用修复。区文化旅游委严格审查申请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信用修复程序完成修复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文化旅游委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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