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营造暑期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温馨提示
关于共同营造暑期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向上的暑期文化环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请广大未成年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远离不良文化场所,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二、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建议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一)不带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娱乐场所;鼓励未成年人多参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活动;
(二)培养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合理安排暑期学习生活。
三、文化娱乐场所须依法经营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接纳未成年人;
(二)严格执行身份证件查验制度,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消费者必须核验身份信息;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场所依法严肃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环境。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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