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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8607903/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綦江卫健〔2021〕50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695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7156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8214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19100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0593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1252号)6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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