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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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美沙酮受治者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外接受维持治疗规定的通知

綦江卫计发〔2019〕1号

 

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

为解决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在重症抢救期间出现严重戒断综合症,急需美沙酮维持治疗缓解症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9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美沙酮戒毒药物在门诊外管理使用流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美沙酮受治者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因危急重症到辖区医院住院抢救,不能自行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下简称维持治疗门诊)服用美沙酮口服液,出现严重戒断症状需要继续维持治疗者,且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规定,排除应该终止或暂停维持治疗的情况外。

二、治疗审批

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情况,确需使用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的,应该向维持治疗门诊提交患者治疗的病历、诊断等材料,并同时提出书面送药申请,填写美沙酮口服液外送服用报批表(见附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盖公章后交维持治疗门诊。维持治疗门诊核对病人身份信息,填写美沙酮口服液外送服用报批表(见附件),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盖公章报送区卫计委、区禁毒办批复同意后,维持治疗门诊凭批示材料送药到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门诊外继续维持治疗。

三、治疗实施

1.维持治疗门诊应严格按照门诊管理规定,核对病人身份信息,根据受治者既往治疗用药量情况,按发药的规范流程,开具服药处方,做好服药记录,将药品量取后装入专业量杯后加盖密封包装(量杯密封、贴封条并加盖公章),连同服药记录单一起送至申请治疗的医疗机构。

2.维持治疗门诊安排专人、专车,定时送药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送药人员至少3人,包括医生、护士、保安各1人。

3.美沙酮药液送到医疗机构后,维持治疗门诊的工作人员应监督患者服药,切实执行“看服下肚”的要求,服药后必须要求患者说话或喝水证明药品已服下。医疗机构执行医务人员、患者或其监护人应在服药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4.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确保美沙酮药物从分装、封存、运输、使用的全程都应有不间断监控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和维持治疗门诊的监控资料一同保存。

四、其他

1.受治者在维持治疗门诊外接受维持治疗,是门诊内维持治疗工作的一种延续,在保证美沙酮药物安全的前提下,对提高在治人数和保持率有重要作用,同时也给戒毒人员的医疗救治提供积极的辅助作用。

2.维持治疗门诊、涉及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门诊外接受维持治疗的适用对象,除危急重症不能到美沙酮门诊服药外,其他患者自行到维持治疗门诊接受维持治疗,对符合终止或暂停维持治疗的患者,不再提供门诊外维持治疗。

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所使用美沙酮是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特殊药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有严格的管理规范,维持治疗门诊和涉及医疗机构要将药品安全管理放在特别重要而突出的位置,确保门诊外维持治疗安全运行。

4.维持治疗门诊和涉及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外维持治疗患者的信息互通,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时调整美沙酮使用剂量,或者终止、暂停维持治疗。及时向区卫计委、区禁毒办等部门报备。

 

附件:美沙酮口服液外送服用报批表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   重庆市綦江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附件

 

美沙酮口服液外送服用报批表

 

患者基本信息(申请医疗机构填写)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家属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患者或家属签名

 

 

 

 

 

申请单位

主管医生

服药日期

服药地点

服药剂量

 

 

 

 

 

申请理由:

申请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核实信息(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填写)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编 号

身份证号

 

 

 

 

 

美沙酮门诊负责人

送药日期

送药地点

送药剂量

 

 

 

 

美沙酮门诊服药情况:

 

 

 

 

美沙酮门诊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卫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禁毒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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