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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局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

日期:2024-10-10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局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綦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总体规划》(2021—2025)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重庆市綦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总体规划(2021~2025)

               编制组织单位: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三章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

第四章  安全防护要求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六章  附则

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概述

为促进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和经营安全,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明确了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当前消费市场持续萎缩但逐渐趋于稳定的新形势下,本规划对指导行业发展、科学分析市场、合理布局店铺、优化配送方案、避免盲目建设和不正当竞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二条  规划范围

重庆市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古南街道、文龙街道、通惠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石角镇、东溪镇、赶水镇、打通镇、石壕镇、永新镇、三角镇、隆盛镇、郭扶镇、篆塘镇、丁山镇、安稳镇、扶欢镇、永城镇、中峰镇、横山镇。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39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第14号)。

第四条   规划目标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满足经营流通的需要,消除超量储存隐患。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需求预测研究至2030年。

第六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由文本、说明书、资料汇编组成。文本与说明书、资料汇编不统一时,以文本为准。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七条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布局。

第八条  保障全区烟花爆竹经营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要求实行专营。

第九条  体现“环保、安全、利民”的总体精神。

第三章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

第十条  规划总量

全区常年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布局数量为243家。临时经营点根据市场需要以及开业安全条件适时设置和审批。

第十一条   总体布局结构

社区优先、现有优先、兼顾偏远、打击非法。

第十二条  空间管制

禁设区:禁设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綦江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包括:(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宜设区:社区、行政村边缘地带。

第十二条   选址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四条  全区21个街道、镇常年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一。

第四章  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第十六条  面积和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AQ4128-2019表2规定。

第十七条  平面布置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第十八条  建筑结构

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烟花爆竹零售点:可采用符合AQ4128—2019第7.1节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门的设置符合AQ4128—2019第7.1.5、7.1.6、7.1.7条的要求。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产品储存仓: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b)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c)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安装稳定性良好。

第十九条  消防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第二十条  电气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零售经营网点的布点规划实施工作。各街道、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区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方案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规划布点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春节期间临时点的许可经营期限为1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是本规划的编制组织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街道、镇负责规划下一步实施和落地工作。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本规划的技术编制单位,负责规划文本相关技术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经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附表

附表一  重庆市綦江区常年烟花爆竹零售店总体规划数量和分布情况

序号

街(镇)名称

规划常年店总数(个)

分布情况(括号内为数量)

1

古南街道

13

社区:沱湾(2)、双桥(1)、长乐(1)、北渡(2)、枣园(1)、古剑(1

行政村:春光(1)、连城(1)、宗德(1)、两路(2

2

文龙街道

6

万兴场(4

行政村:春灯(1)、松榜(1

3

通惠街道

5

社区:登瀛(2

行政村:共同(1)、亭和(1)、三桥(1

4

三江街道

11

社区:重钢(1)、三河街(8)、滨江(2

5

石角镇

19

社区:石角(9)、蒲河(6

行政村:铺子(1)、坪上(2)、白云(1

6

东溪镇

20

社区:一居(4)、二居(4)、三居(4)、四居(3

行政村:上书(1)、唐家(2)、福林(2

7

赶水镇

22

社区:一居(5)、二居(5)、三居(1)、土台(3

行政村:岔滩(1)、藻渡(2)、适中(4)、麻柳(1

8

打通镇

12

社区:打通垭(1)、兴隆湾(1)、大堰塘(1)、金竹山(1

行政村:打通(2)、向阳(1)、沿河(1)、吹角(1)、双坝(1)、大罗(1)、荣华(1

9

石壕镇

14

社区:石壕(3)、香山(1)、逢春(1)、天池(1

行政村:青坪(1)、高山(1)、石壕(1)、梨园(2)、羊叉(1)、香树(1)、万隆(1

10

永新镇

19

社区:永新(2)、富家(4)、望场(3

行政村:伏牛(1)、石塔(1)、罗家(1)、新建(1)、紫荆(2)、沾滩(1)、三溪(1)、三会(2

11

三角镇

14

社区:乐兴(1)、三角(2

行政村:乐兴(1)、大湾(1)、后坝(1)、东岳(1)、佛子寺(2)、塘垭(1)、石盘(1)、永安(1)、徐家(1)、龙门(1

12

隆盛镇

12

社区:隆盛(3

行政村:莲花(2)、梨子(1)、新屋(1)、十隆(1)、玉星(2)、石梁(1)、中桥(1

13

郭扶镇

13

社区:郭扶(7

行政村:骑龙(2)、龙台(2)、高庙(2

14

篆塘镇

7

社区:篆塘角(3)、盖石(3

行政村:民丰(1

15

丁山镇

3

社区:红心桥(3

16

安稳镇

12

社区:十八梯(4)、同华(1)、渝阳(1

行政村:召台(1)、篆坪(1)、崇河(1)、观音(1)、九盘(1)、羊角(1

17

扶欢镇

13

社区:扶欢(3

行政村:石足(1)、插旗(1)、高滩(1)、盘石(1)、松山(1)、文峰(1)、安育(1)、岚垭(1)、大石板(2

18

永城镇

9

社区:永丰(4

行政村:中华(2)、温泉(1)、黄沙(2

19

新盛街道

9

社区:新正(5

行政村:号房(1)、德胜(1)、石桥(2

20

中峰镇

6

社区:新场(3

行政村:中峰(1)、新庄(1)、龙山(1

21

横山镇

4

社区:回新(2

行政村:回龙(1)、新荣(1

全区合计

2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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