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6〕(危化)1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危化)1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WW93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綦登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宗
联系电话: 023-48663605
身份证号码: 310104********3611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03 月 24 日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行为:
1.擅自关闭直接关系公司油库生产安全的 H205、H206、H207、H208 四个汽油 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6〕(危化)3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6〕(危化)35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綦)应急复查〔2026〕(危化)35 号。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对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发现你单位关闭了直接关系油库生产安全的 H205、H206、H207、H208 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和H207、H208 内浮顶储罐浮盘已落底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证据:《第一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王*娟、鲁*平、邹*朋)、《第二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王*娟、鲁*平)。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关闭直接关系公司油库生产安全的 H205、H206、H207、H208 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的动机起因、具体经过、实施过程和 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已落底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视听资料(询问陈*宗、隋*旭、王*娟、鲁*平、邹*朋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司油库中控室监控视频、《公司中控室监控视频截图》)。证明上述人员如实陈述关闭 H205、H206、H207、H208 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及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已落底案件事实的笔录真实性,证明鲁*平在王*娟微信语音指挥下,在中控室关闭 H205~H208 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的具体过程。
第四组证据:《公司油库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陈*宗、隋*旭、王*娟、鲁*平);证明你单位及被关闭低低液位联锁设施 H205、H206、H207、H208四个汽油储罐的具体位置。第五组证据:《鲁*平与王*娟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隋*旭与王*娟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明隋*旭、王*娟、鲁*平在关闭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实施过程中的联络方式。第六组证据:《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陈*宗、隋*旭、王*娟、鲁*平、邹*朋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德能石油系统电子数据复印件》、《綦江油库总平面图及消防器材/疏散示意图复印件》、《内浮顶油罐液位报警参数计算书复印件》、《陈*宗、隋*旭任职文件》、 《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关于员工职责分工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执法人员的主体合法性,证明 H205、H206、H207、H208 四个汽油储罐低低液位联锁设施被关闭,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已落底的违法事实。
以上第 1 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和《重庆市应急管 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 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 44 项第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3 台(套)以上,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涉及 3 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43000 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第 2 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项:“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 76000元(大写:柒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 账号:100************004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