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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6〕(矿山)2号

日期:2026-07-3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矿山)2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建通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QLT1XC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号(**社区**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联系电话:15*******05

本机关于202652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矿山二采区4号山头在+612m平台未采到最终边坡的情况下开采+606m平台、+600m平台,未按设计规定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顺序,矿山自查发现了部分重大事故隐患事实,但排查治理不全面,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没有记录隐患事实,也未将二采区按设计实现整体开采纳入整改方案。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1.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三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共1条重大事故隐患,你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该案件主体合法;第二组证据:《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渝非煤安全监察矿监移〔202612号)、《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6〕(矿山)3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6〕(矿山)34号、《询问笔录》(王*军、叶*)、视听资料(询问王*军、叶*执法记录仪视频)、重庆市建通矿业有限公司任命文件、重庆市綦江区建通矿业有限公司綦江区安稳镇上坝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王*军、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31条裁量阶次的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7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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