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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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

指导标准的通知

綦应急发〔2023〕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和《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3. 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因干旱灾害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标准。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七、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2-4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人的标准发放折叠床。物资救助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残疾人、病人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期限。

本指导标准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綦江民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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