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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56225875F/2023-00047 [ 发文字号 ] 安稳府〔2018〕6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安稳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18-06-13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

安稳府〔201864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为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确保保护区环境不受到破坏,现将《安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2018613

              安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
  (一)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车辆、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区人民政府意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禁止围水造田;

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禁止修建墓地;
  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防护设施。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区人民政府意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车辆停靠、装卸;
  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1.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等作业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修建墓地; 
  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4.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健全应急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开展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和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二)水务管理站和市政环保办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做好巡查记录,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水务局。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一)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保护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受到人为污染和破坏,同时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行台帐化管理。
  (二)严格巡查管理,对确立的饮用水源保护地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若接到举报立即巡查。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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