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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5-06-11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含标准)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3. 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办理程序

1. 受灾农户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并提交经济状况核查报告、身份证、户口页、房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特殊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2. 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及受灾农户代表参加的评议会,对受灾农户的救助资格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镇审核。

3. 接到村(居)上报资料后由镇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综合评估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并在镇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进行审批。

4. 区应急局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后,由镇组织村居督促农户按照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恢复重建的质量。恢复重建竣工后,由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改造)验收表》,并安装固定标识后,严格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施工的,发放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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