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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37366Q/2026-00205
  • [ 发文字号 ]
  • 永新府发〔2025〕2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永新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9

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201812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永新全镇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永新场镇建成区内(凤舞广场--清溪花园--文化中心--永新医院--龙腾广场--茶厂路口--菜市新街路口--民心广场--天然气公司--永新市场监管所--永新镇人民政府--洞子塘电厂--富康小区--永新派出所--凤舞广场合围而成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点设置为龙腾广场、玉屏广场,其余场镇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永新场镇建成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码头、桥梁、隧洞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各场所内,除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我镇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镇供销合作社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镇应急管理岗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异地售卖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新《条例》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4846001348460049

十、对违反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611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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