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中峰府发〔2018〕50号
各村(居)、镇属各办公室:
为了有效推进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中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重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
(1)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中峰水厂等重点区域。
第三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1)向水体内排放污水,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行为;
(2)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3)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
(4)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5)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6)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由我镇市政环保办负责组织实施,我镇分管市政环保办分管领导为巡查总负责人,环保专职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保护日常巡查组组长为市政环保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和镇水保站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采用步巡、车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采用步巡方式。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
第七条 建立巡查记录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中峰镇所有保护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八条 巡查组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九条 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立若干个协管人员和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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