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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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峰府发〔2017〕26号

 

各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

《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管养质量,确保道路畅通,更好地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重庆市綦江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峰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包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镇公路办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镇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补偿、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在镇公路办的指导下,负责辖区村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七条 村社公路由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各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群众的出行需求,结合农村发展规划向镇公路办提交公路建设计划,镇公路办组织技术人员实地查勘公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纳入公路建设计划。

第九条 镇公路办根据各村民委员会公路建设计划申报情况和资金、土地落实情况,本着受益群众多少和群众支持度高低的原则向区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区年度建设计划且按照“一事一议”解决好占地补偿和资金缺口的,由镇公路办组织技术人员勘测设计线路、编制预算,指导其村民委员会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条 公路建设按照《綦江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镇公路办和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质量监管、保障体系,保障公路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建设和养护工作”和《綦江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村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管养并制订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镇政府划定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每年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书,并将乡道(村道)养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量化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划定的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选配1名养护人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养护管理合同报镇公路办备案。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人员选配标准为年龄18~55周岁、热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业、思想品德优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强、服从工作安排。符合标准且具有养护工作经验的同志可优先选配。公路养护人员由各村民委员会推荐,镇公路办资格审定后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人员主要职责是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公路沿线生活垃圾收运,协助做好路况巡查、病害调查统计及路政管理工作。具体任务是及时清除路面泥土及杂物,垫补路面坑槽,清除路面积水或局部积雪,公路沿线生活垃圾收运,保持路面及路边可视范围无白色垃圾;修整路肩边坡,清除杂草杂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顺适;定期疏通边沟、排水沟、泄水口;桥涵、安全附属设施、路树花木的日常管护,保持清洁;及时制止、劝阻或上报乱堆、乱放、违章建筑等破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护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依法、自愿”的原则,采取上级资金补助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社会捐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一般自然灾害由各村自行恢复,损失特别严重的由各村民委员会向镇公路办书面报告,由镇公路办组织对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镇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政府,争取上级支持,对上级安排的资金将重点给予考虑。

第十八条 镇公路办对各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养护资金,标准为:村道2000元/(公里•年),其中500元/(公里•年)的养护费用作为考核奖励费用,由镇财政每月底直接按预算管理要求划拨到位。养护经费在区交委划拨的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补助资金和区环保局划拨的农村垃圾收运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镇政府分年度对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村和养护人员分别给予综合考核奖励。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村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公路养护补助经费,责令涉及村民委员会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养护人员解除养护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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