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峰府发〔2025〕20号
各办公室(站、所、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峰府〔2017〕2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件)
1.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峰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峰府发〔2017〕26号)
2.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的通知(中峰府发〔2018〕50号)
3.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峰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峰府发〔20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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