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篆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篆塘府发〔2020〕72号
各村,办(站、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篆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篆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镇辖区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立的合作社、劳务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并落实具体人员。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以上人员名单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如有变更需及时上报。
第三条 进入管理团队的村干部不得支付工资,可以采取目标绩效考核方式进行奖惩。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镇领导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财务代账公司代理账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分别报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农村级集体经济要专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其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财政办是农村集体组织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的发展、“三资”管理、账务的核算,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
第七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按季度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代账公司每季度将处理好的账务交回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已核算完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保存。
资金收入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库存备用现金额度为3000元,现金管理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到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严禁个人自收,非财会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入事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票据由村文书负责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缴收入等经营性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信贷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收益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可组织实施。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等资料,应报村民委员会、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相关经济业务的监督。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厉行节约,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所有票据均需及时入账,报销入账的票据除人工工资外均需要提供正规发票。票据必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所有支出票据应交监事会审核同意,加盖理财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控制现金支出,确需现金支出的单笔不得超过500元。需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规定,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将收入的货币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购买理财产品;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七条 在坚持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不变的情况下,为加强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事前监管,实行事前报批制度。3000元以下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报批;3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向农村财务分管领导报批;10000元(含)以上向镇长报批。经报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控制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公款配置个人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因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应据实按规定报销;对有关法律纠纷问题,实行遇案现聘制,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应按照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备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的债权,要依法及时追缴,确保不过时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诉讼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做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审核、整理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监督委员会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目应每季度向股东、成员、村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村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造成工作严重失误,贪污、挪用、截留平调农村集体资金,私设“小金库”,村级财务长期不公开、管理混乱等行为,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事长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并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镇上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理财程序:在召开监事会理财会议上。根据当月发生的经济活动,由村财务负责人和监事长逐一提交财务收支凭证,由监事会成员对单据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审核无异议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章”。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事会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或两次无故不参加理财的,可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其职务,且及时按规定补选他人为监事会成员。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