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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区政务服务办服装采购QLTY-2020-C139) 綦江财处理〔2021〕4号



投诉人:重庆荟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君  联系电话:13*******50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綦江区政务服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袁红银,联系电话:18*******08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B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111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LTY-2020-C139)质疑答复,于2021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25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对投标人自有生产线进行评分,对拥有先进的、

完整的、成衣免烫的生产线的企业给予高分,没有考虑潜在小微企业投标人的现状,带有明显的排斥性。

投诉事项二:

是否曾经中标政府采购50万元业绩与现在能否生产出合格的成衣没有必然联系。

投诉事项三:

81万元的标的,为何不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反而将打分标准按大型企业各项满足条件设定。

)投诉人投诉诉求

诉求一:

1、对于“评分因素”中的技术部分”中“B设备先进性”中“1、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彩图及说明”,应更改为“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或使用生产线的证明等、彩图及说明”“2.投标人提供衬衫成衣免烫生产能力证明,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清单及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专利证书等”应修改为“2.投标人提供衬衫成衣免烫生产能力证明,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清单及合同、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免烫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的证明等”或参照提供的渝北案例,取消此评分标准;

诉求二:

取消相应政府采购业绩评分要求

诉求三:

请财政局依法审核招标单位是否有对2020年是否已完成和2021年采购任务预算中对小微企业的采购分配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或并未计划,则财政局应督促完成和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纠正公开面向小微企业招标。

二、被投诉人质疑办理情况

(一)针对投诉一回复:

122日,被投诉人就本项目发出的第三次补遗明确“1.对投标人生产工艺方式及专用生产设备情况进行评审;各环节生产有先进的生产线,投标人应提供加盖鲜章的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彩图及说明,优得4-5分,一般得2-3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2.投标人提供衬衫成衣免烫生产能力证明,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清单及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专利证书等,具备成衣免烫生产能力得2分,具备成衣免烫相关专利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评分标准中并未要求投标人自有设备,无论是自有或租赁设备均可以参与投标,若是租赁设备可以请设备所有权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针对投诉二回复:

设置与招标项目性质、规模相匹配的业绩加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加分项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惯常做法。本项目合同金额80余万元,设置50万元的业绩加分完全合法合情合理。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针对投诉三回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仅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作出要求,具体项目中是否明确面向小微企业,由采购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与本次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暂停该采购项目,并依法提取了招标文件相关资料。

经审查查明: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在评分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自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成衣免烫生产线,并要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是一种明显排斥小微企业行为。但被投诉人则认为评分标准中并未要求投标人自有设备,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均可参与投标,若是租赁设备可以请设备所有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经调查,我局发现该标书经多次补遗修改,存在让人产生歧义与误解。故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我局调查,招标文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同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业绩。采购人提出“同类”项目的业绩,但含义表述不清,并未明确是哪些“同类”,且业绩要求和评分分值设置过高,与本项目不相适应。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并未明确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至于年度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全年的采购项目统筹决定,并未强制要求本项目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招标书、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官网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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