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采购 > 采购监督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成电创智(银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綦江财处理〔2021〕12号


投诉人:成电创智(银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彩霞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1#1135                                   

授权代表:陈治禹  联系电话:13*******67

被投诉人1: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联系人:罗勇      联系电话:17*******10

被投诉人2: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张君  联系电话:48671209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1115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JJY-2021-C092质疑答复,于202111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一篇第四部分“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二)特定资格条件”的内容,认为将投标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实际以货物采购为主,应为货物采购项目,非服务项目,其招标形式不合法。

投诉事项3:投诉人提出该采购项目需求调研流程缺失,项目采购金额超过千万,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需求调研,导致招标文件中有需求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况。                                                                

投诉事项4: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认为以上内容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中的“网络服务能力”、“安全服务能力”,以及“3.商务部分”中的“投标人资质”、“服务质量及满意度”、“业绩能力”部分内容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请求修改评分标准。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1.  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限定性、排他性、不合理性

2. 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对不合理参数依照有关法规做出相应修改

二、被投诉人投诉办理及回复情况

我局在受理投诉之后,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对投诉中提及的问题向被投诉人进行求证,被投诉人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服务内容是大型全区组网和互联网带宽等电信基础设施,是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服务,根据项目需要设置特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不予修改。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为服务采购,服务内容是大型全区网络服务、互联网服务、网络及信息安全等服务内容,属于向供应商购买服务,因此不予修改。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反馈该项目已通过需求调查,性能参数是根据前期调研和后期扩展需求来设定的,不同的设备功能和性能要求都不一样,不存在性能瓶颈和浪费财政资金的说法。

投诉事项4:满足全部技术参数的存在3家以上供应商,例如满足核心交换机的有华三的S12500系列 S10500X系列,锐捷的RG-N18000系列,中兴的S9900 系列,迪普的DPX2900系列等等。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是服务类型采购,服务内容是大型全区组网和互联网带宽等电信基础设施,是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对整个项目非常重要。且本项目价格分占比已取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比的最大值30%,因此不予修改。另外本项目已暂停开标,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参数作了部分修改。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投诉及质疑事项,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进一步求证。

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的申请办理条件中规定了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规模及所有制形式等,构成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及所有制形式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由于被投诉人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及汇总,确定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作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将该项目属性定性为服务符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需求调查资料,被投诉人对该项目已进行了需求调查,故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例如“核心交换机”、“万兆交换机”等存在倾向性,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无法证明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该参数,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

1、本项目由被投诉人确定为服务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本项目将价格分值比重设置为30%,故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2、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要求核心交换机采用国产品牌且自主研发核心部件芯片得3分,仅国产品牌得1分,我局认为该要求为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具备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该项要求,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3、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Gartner作为全球IT研究与咨询机构具备适合我国行业权威性的证据不足,故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4、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用性检测平台上,五星+级别资源池数量为中国电信28个,中国联通29个,中国移动0个。不能证明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班级云盘及云服务在可用性、安全及运营能力等指标达到五星+级别是倾向中国电信,故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5、被投诉人提供了ISO09001ISO20000ISO27001三项认证作为供应商相应能力的证据资料,该项要求属于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另外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具备此3项资质的证据资料,故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6、基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三家公司用户数量不同,采购文件中将申诉量作为服务质量及满意度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上述事实,招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投诉取证资料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的第1项、第4项及第5项中的部分内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1227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1100002     ICP备案: 1600193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1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