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不符合新时代工作需要,经第三届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綦江府发〔2012〕5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4〕1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4〕34号)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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