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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4号建议的复函

张梅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将孕产妇的产前孕检费用、顺产分娩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孕产妇的产前孕检费用、顺产分娩费用已经纳入了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第七条规定“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0号)“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办〔2024〕13 号)相关要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在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医疗机构上传普通门诊就诊类别实现报销”
以上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即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前孕检费用、顺产分娩费用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以及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相关规定“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产前检查费以及顺产分娩费也可进行报销。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此复函已经秦志娟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联 系 人:陈婧,联系电话:15123901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