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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011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011号提案的

复 函


民革区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保险接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建议》(第011号)已收悉。经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关于退役军人入伍当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伍当年不再缴费,待遇按入伍当年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类型继续享受的问题

居民医保基金主要是通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当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之规定,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并享受对应年度医疗保障待遇,各级政府根据参保筹资情况按参保人数及参保时间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退役士兵入伍当年缴纳居民医保费应享受入伍当年的医保待遇。

二、退役军人当年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的财政补贴后的标准进行缴纳,待遇的享受时间从缴费的第二天开始执行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拨付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330号)等文件规定,每年度630前办理参保并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之后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国家根据我市630日前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确定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为保证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从20107月起实施。其中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跨本市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医保待遇的处理意见,即本市外转入的流动就业人员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应在3个月在我市接续医保关系并足额补缴费用,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今年,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23号),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按我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并从202151日起执行。该规定进一步优化了退役军人医保关系接续及待遇等待期问题(即接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对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会分别从具体办理条件、操作流程、应缴医保费金额、享受医疗待遇(即个人账户返还、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等方面来讲解接续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差异,引导参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最大限度的保障参保人权益。

下一步,对于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非因个人主观因素只能在630日后参保导致不能享受财政补助的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确保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贤(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172

(联人:陈希,联系电话:872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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