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的复函
杨宗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对物业机构的管理的建议》(第122号)收悉。经与新盛街道、三江街道、文龙街道、区发展改革委、通惠街道、古南街道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物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建议
该建议不可行。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暂收取物业管理费10-20%作为物业机构的年度考核经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协同街镇将持续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推进 “三亮三即时” 工作,督促辖区物业企业将“亮服务内容、亮收益收支、亮履约情况、设施设备即时维修、建议投诉即时办理、困难需求即时帮助” 的内容公示在小区显著位置,目前全区所有小区均已开展此项工作,这一举措有效提升了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了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信任与认可,从源头上减少了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将按照 “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对物业企业开展常态化的检查,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促使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业主需求,化解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三是积极强化日常监管,指导各街镇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频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约行为,对不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违背市场经营规则、重大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违规滥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导致物业矛盾的行为,及时收集线索并移交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执法部门,各执法部门将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形成执法威慑力以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减少因企业违规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关于“政府介入物业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建议
该建议不可行。小区建设完工交付前,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主导对小区物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政府部门仅承担指导和监督职责。我委将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前期物业备案工作。
三、关于“由政府主导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议
该建议部分可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需在街道指导下由业主自主完成,政府“指导”而非“主导”。若由街道直接主导选举,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业主自治”的原则。各街镇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职,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物业小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进一步推广“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的使用,积极引导业主通过线上参与表决,提升业主表决参与率。对于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积极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目前我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35个,物管委员会12个,逐步实现小区全覆盖。
四、关于“加强对物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建议
该建议可行。一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管理,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2021〕347号)第二十二条,对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小区,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业委会依法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业主续交。对拒不续交的,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启动强制续筹程序,保障共用设施维修资金依法归集。二是物业费欠缴法律处置,欠缴物业费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民事纠纷,物业企业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对无正当理由拒缴的业主,经法院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对因物业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由住建部门、街道(镇)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维护物业服务市场法治秩序。
此复函已经杜万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渝快政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联系人:赵长俊,联系电话:1899603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