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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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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方案的建议》(第129号)收悉。经与区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房出售给职工的建议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渝建住保〔20246号)第十八条规定:“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登记。因保障性住房出租,或者因保障性住房合法继承等情况发生产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年前我委征求社会各界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其中包括移通学院在内,反馈还有较多教师有住房需求。因此对于您提出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改为商品房出售给教职工的建议,此举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无房教职工的购房需求,并作为引进福利提升岗位吸引力,但考虑到保障性住房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转为商品房出售可能违背这一初衷,因此该建议目前不具备可行性。

二、关于您将提出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建议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渝建住保〔20246号)第十三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包括以下五项因素:

(一)划拨土地成本,仅包含地块红线内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必要的前期开发成本,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核算;

(二)建安成本,包含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由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贷款利息;

(四)税金;

(五)不超过本条(一)与(二)之和为基数的5%的利润。

每套房屋价格综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由项目公司拟订方案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对于您关于配售价格的担忧,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班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区领导多次在专班会上要求我委牵头项目设计公司、承建公司以及相关银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实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要在保证不降低房屋品质的前提下,将共同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出售价格降至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目前,专班通过调整建设方案、争取更多的上级补助等方式,对项目的资金进行平衡,预计最终建成后的价格能够达到购房者的心理预期。

此复函已经杜万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渝快政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619日              

(联系人:杨波,联系电话:1502311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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