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推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科室、片区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各科室、片区大队要深刻认识到在川渝两地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要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加快在交通运输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
各科室、片区大队要通过日常执法宣传、安全走访、普法宣传等方式,面向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企业、公路沿线群众宣传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和标准,充分发挥其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培训,确保全员掌握
法制科要通过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促使全体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认定标准和执法流程,确保依法依规实施,避免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杜绝消极、拖延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机制。
四、细化要求,明确执法流程
(一)执法流程
1.现场调查。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3)列出的13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判断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相应适用条件,具备整改条件。
2.初步认定。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愿意立即或限期改正,且在川渝两地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执法人员通过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实确认当事人在本年度(按自然年查询)首次被查获。
3.警示教育。执法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并说明具体改正要求。
4.承诺改正。由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并签名、按手印。两名现场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填写改正要求,并签名确认。
5.录入案件。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违法行为录入交通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并上传《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当事人现场立即整改的,同时将整改照片上传交通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当事人限期整改的,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获取整改照片,上传交通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当事人不愿提供的,执法人员书面说明情况,上传交通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
(二)纳入《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三)对当事人在川渝两地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附件:1.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2.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
3.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9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人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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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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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告知 |
年月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者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 |||
当事人承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
附件2
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
附件3
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 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个性适用条件 |
1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条违法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
3 |
道路运输 |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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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运输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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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路运输 |
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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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路运输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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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事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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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路路政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 |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或路肩、挖掘公路用地范围内覆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9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设置移动简易式非公路标志、悬挂横幅;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10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初始阶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11 |
公路路政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初始阶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12 |
公路路政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临时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13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时悬挂,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