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日期: 2025-09-03
字体:

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

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

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

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2000-38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000-1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8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6-8倍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从轻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85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4000-5000元的

一般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从重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万元-5万元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4倍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严重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且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吊销许可证件

从重

吊销许可证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违法期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较轻

单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单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

一般

警告,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较重

单次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

从重

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单次接纳4名以上未成年人或1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接纳未成年人的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违法期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违法期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4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吊销许可证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违法期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

较轻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未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3%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3%-5%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5%-8%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8%-10%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10%

吊销许可证

1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因违反本规定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较轻

初次违法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5人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

从轻

初次违法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人以下的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20人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20人以上的或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吊销许可证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1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2.违反本规定,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违反本规定,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

较轻

初次违法且变更有关信息超过20-3个月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

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变更有关信息3个月-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般

警告,并处4500-10500元罚款

较重

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从重

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期间内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较轻

初次违法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9000-21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禁止内容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继续经营的;
3.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设立之日起超过60-3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立之日起超过3个月-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700元罚款

较重

设立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取得网文证后3个月内,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取得网文证3-6个月内仍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7000元罚款

较重

取得网文证超过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取得备案编号后3个月内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取得备案编号3-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50-350元罚款

较重

取得备案编号超过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20-3个月,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变更有关信息3-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或在违法期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吊销许可证

6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60-3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变更有关信息3-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700元罚款

较重

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取得批准文号、备案编号后3个月内,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取得批准文号、备案编号后3-6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较重

取得批准文号、备案编号6个月后仍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3个月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3-6个月,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6个月后仍未履行相关手续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或2年内违法2次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吊销许可证

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30-3个月未备案的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3个月-6个月未备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0-1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6个月仍未备案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服务器台数1-3台的;
2.主播数量1-2人的;
3.网络演出剧1个的;
4.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网络音乐1-5个的;
5.用户数量在3000人以下的;
6.网站(服务器)日均点击数1万次以下的;
7.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服务器台数4-10台的;
2.主播数量3-5人的;
3.网络演出剧2个的;
4.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网络音乐6-20个的;
5.用户数量在3000-7000人的;
6.网站(服务器)日均点击数1-3万次的;
7.违法所得1-2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服务器台数11-20台的;
2.主播数量6-9人的;
3.网络演出剧3个的;
4.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网络音乐20-50个的;
5.用户数量在7000-10000人的;
6.网站(服务器)日均点击数3-10万次的;
7.违法所得2-3万元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服务器台数20台以上的;
2.主播数量超过10人的;
3.网络演出剧4个以上的;
4.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网络音乐50个以上的;
5.用户数量在1万人以上的;
6.网站(服务器)日均点击数10万次以上的;
7.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8.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30

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1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产品数量2部以下的

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提供,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产品数量3-5部的

一般

责令停止提供,处300-700元罚款

较重

产品数量6部以上的或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的

从重

责令停止提供,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开展经营活动不到1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未建立自审制度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3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后仍未建立自省制度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或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发现禁止内容15日内未停止提供且未报告的

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或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现禁止内容15-30日仍未停止提供,不保存记录并报告的

一般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现禁止内容超过30日仍未停止提供,未保存记录或报告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违法2次以上的。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1个月未备案的

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个月-3个月未备案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15-1个月未备案的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1个月-3个月未备案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经营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艺术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4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5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6

对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7

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8

对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9

对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标明艺术品主要信息1-2项的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标明艺术品主要信息3项以上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标明艺术品主要信息或标明的相关信息严重缺乏真实性或违背常识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保存期在4年以上-5年的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保存期在2年以上-4年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保存时间不到2年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签订的书面协议必要条款缺乏1项的

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签订的书面协议必要条款缺乏2项以上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主要内容严重缺失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必要内容缺乏1项的

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必要内容缺乏2项以上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或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4年以上-5年的

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2年以上-4年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到2年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16

对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17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3000-17000元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0000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额2-3倍罚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艺术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5000-25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2.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的;
3.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从轻

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但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的

组织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的:
1.已有考生提交报考资料或缴费的;
2.考级机构已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从轻

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超过20-40日期间备案的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40-艺术考级活动开展5日前备案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艺术考级活动开展前5日仍未备案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备案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从轻

开展考级活动前5日内备案的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7000以上元-1万元以下罚款

5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从轻

考级活动结束超过60-90日内,报送考级结果的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考级活动结束超过90-120日内,报送考级结果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考级活动结束超过120日后报送考试结果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从轻

发生变动之日超过20-50日未备案的

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变动之日超过50-80日未备案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变动之日起超过80日未备案的;
2.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3.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从轻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的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并开办了艺术考级活动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吊销许可证

8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1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的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免于处罚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就行教育

从轻

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超过1个月-3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从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超过3个月-6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超过6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连续2年未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

9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从轻

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两年内违法三次以上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0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从轻

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两年内违法三次以上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11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从轻

首次违法并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艺术考级机构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违法二次

一般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从重

两年内违法三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

从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1万元的

从重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7000-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从重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变更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任意1项未重新报批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名称、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2项以上未重新报批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严重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45000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从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6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7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但未有效制止的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一般

警告,并处6万元—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立即报告,但能在演出结束前报告的

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的

一般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从重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给予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给予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给予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给予5000元以上—60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给予6000元—8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给予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1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演出举办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1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的

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一般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4倍—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3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1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及时改正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

警告、罚款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个月、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3个月,不到6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6000-24000元的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后超过6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超过20日不满3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警告、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6500-85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后超过6个月仍未按规定备案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演出举办单位

吊销许可证件

从重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从重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演出开始前主动停止演出并消除影响的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发现2

一般

9000-21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发现3次以上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演出开始前主动停止演出并消除影响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发现2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处9000-21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发现3次以上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擅自举办演出的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一般

违法所得3000-7000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从重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9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2年内初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9000-21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因违反条例被处罚2次后又违法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2年内初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演出举办单位

罚款

从轻

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900-21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因违反条例被处罚2次后又违法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给予5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给予6万元至8万元罚款

较重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给予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2年内初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拒不接受检查的演出举办单位

罚款

从轻

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9000-21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因违反条例被处罚2次后又违法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2

对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3

对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4

对倒卖项目批件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倒卖项目批件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5

对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6

对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7

对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从轻

警告

一般

有违法所得或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一般

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重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歌舞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7000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7000-1万元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以上-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2.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连接的境外曲库有禁止内容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7000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7000-1万元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以上-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2.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3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单次接纳未成年人1-3人的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歌舞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单次接纳未成年人3-7人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

单次接纳未成年人7-12人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单次接纳未成年人12人以上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次接纳14岁以下未成年人7人以上的;
2.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3.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4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游艺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7000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7000-1万元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以上-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2.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5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以下的

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70%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70%以上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70%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2.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70%以上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6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变更有关信息1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于处罚

一般

变更事项后超过1个月-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有关信息超过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3.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3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7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于处罚

一般

2年内违法2-3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3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于处罚

一般

2年内违法2-3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2.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3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9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予处罚

一般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超过1个月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3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较轻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营业日志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予处罚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超过1个月未建立营业日志的;
2.营业日志记录不全或有删改的;
3.营业日志留存时间不足60日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3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1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般

2年内违法1-3次的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
2.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2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轻微

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娱乐场所

警告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予处罚

一般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设置设备1-5台的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置设备6-10台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6500-85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置未经核查的设备10台以上的;
2.设置未经核查的设备含有禁止内容的;
3.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首次违法的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游艺娱乐场所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6500-8500元罚款

从重

未备案奖品目录且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或2年内违法3次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游艺娱乐场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7000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7000-1万元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以上-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2.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法定从重
处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

从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4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

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6500-85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轻微

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娱乐场所

警告

不予处罚

可以免予处罚

一般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6

对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般

2年内违法1-3次的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娱乐场所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
2.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7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首次违法的

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娱乐场所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的

一般

警告、6500-8500元罚款

从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从重

警告、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的

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届满,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可处5万元—25万元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可处2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2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的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届满,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期届满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3

对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的

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届满,拒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期届满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4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严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5

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严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6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严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从轻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严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拒不改正或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一次违法

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罚款

从轻

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或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二次违法

一般

18万元-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7万元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从重

3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未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或未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一次违法

未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或未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罚款

从轻

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二次违法

一般

18万元-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7万元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从重

3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停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从轻

两年内一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停止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两年内一次违法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两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从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一次违法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一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60日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在一年以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二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万元-35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一-百分之三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60-120日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万元-70万元罚款,并禁止其在一年-两年以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在超过两年的时间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4

对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两年内一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12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120-18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两年内一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12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120-18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

6

对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两年内一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60-12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产停业120-180日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

7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用户发布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日以下。

较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5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120日以下。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120-180日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网站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8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日以下。

较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120日以下。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120-180日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网站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9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日以下。

较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120日以下。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120-180日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网站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10

对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或设置的未成年人模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或设置的未成年人模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日以下。

较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1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60-120日以下。

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罚款,并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120-180日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大于500万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网站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首次违反本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境外个人或组织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一般

组织: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个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较重

两次违反本规定

组织: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个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严重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文物损毁等恶劣影响事件的

从重

组织:责令改正,处3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个人:责令改正,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

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7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30日至9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导游证。

13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14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15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16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7千元罚款,予以公告。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7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导游、领队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7千元罚款,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9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18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19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0日至3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10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9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且拒不改正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服务网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40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旅行社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外商投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万元—4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为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0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2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3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万元—8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旅行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下。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5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行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下。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下。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7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第(一)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千元以上12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千元—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8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5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导游人员

吊销许可证件、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对导游责令改正,对旅行社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对导游责令改正,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7日以上-15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导游人员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5-30日以下。

2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个月—6个月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导游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

4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1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150元—35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或吊销其领队证。

2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0日以上至30日;对领队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0日以上至60日以下;对领队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3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4倍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

4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5

对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6

对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7

对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8

对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9

对组团社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组团社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设立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领队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旅行社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旅行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1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150元—35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0日以上至3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并处10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或者吊销导游证。

4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导游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5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并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6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并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7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并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8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60日。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并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1.4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以上至90日以下。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9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过程中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导游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20日以上至30日以下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导游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日以上至15日。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至30日以下。

11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导游、领队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退还,处3千元—7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退还,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以上至90日以下或者吊销导游证。

12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一般

(一)一般违法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

警告、限制从业

一般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13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4千元—7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旅行社

罚款、限制从业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

较重

拒不改正

较重

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500元—35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导游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

较轻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2千元—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7

对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对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

对导游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对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

对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

对导游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导游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旅行社

警告、罚款

较轻

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低于2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旅行社

警告、罚款

较轻

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低于2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1千元—2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至三十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警告、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两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警告、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低于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警告、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低于一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义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义务的平台经营者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平台经营者

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平台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等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至九十日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旅游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

罚款

较轻

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2千元—4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三)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五)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八)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九)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旅游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较轻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千元—5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14千元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对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受委托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4千元—8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旅行社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旅行社

罚款

较轻

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4千元—8千元的罚款。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旅游从业人员欺骗或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第五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欺骗或误导旅游者的旅游从业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

对旅游从业人员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第五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旅游从业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

对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旅游从业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

对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第五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较轻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旅游从业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千元—7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重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重庆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不能完全恢复原貌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的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未受损或未发现埋藏文物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的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但能完全恢复原貌或因施工发现埋藏物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未受损或未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数量较多的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数量较多的;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2

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轻微

未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3

对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轻微

未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4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5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轻微

未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恢复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恢复的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恢复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恢复的
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恢复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6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7

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1.()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8

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从轻

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导致:
()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导致:
1.()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20万元-3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万元-3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导致: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个人处35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350万元-500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导致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对单位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9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1500元以下的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500-30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0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1500元以下的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500-3000元的

一般

没责令改正,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2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4

对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文物销售单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

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

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拍卖未经审核的文物的文物拍卖企业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7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文物收藏单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8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轻微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2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1万元-19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4-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9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从轻

造成文物轻微程度受损的

一般

警告、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警告、个人处2万元-4万元罚款;

警告、单位处100万元-200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受损严重的;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从轻

造成文物一轻微程度受损的

一般

警告、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警告、个人处2万元-4万元罚款;

警告、单位处100万元-200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受损严重的;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轻微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1500-35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2

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轻微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1500-35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3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轻微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1500-35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4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轻微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所得1500-3500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5000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8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5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从轻

初次违法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但能恢复原貌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5000-3万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受损较重的;
2.两年内违法二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轻微

初次违法且在离任10天内以内及时改正的

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免于处罚

责令改正,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超过10-3个月以内改变违法行为的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超过3个月-6个月以内改变违法行为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5000-3万元罚款

从重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超过6个月改变违法行为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

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从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真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10倍以下罚款

28

对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从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10倍以下罚款

29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从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责任者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般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的

从重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10倍以下罚款

30

对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责任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1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责任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2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3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的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4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文物收藏单位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5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责任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6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责任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7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收藏单位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38

对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文物销售单位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责任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
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7000-73000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
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较轻

对馆藏一般文物造成损坏的

从轻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馆藏二、三级文物造成损坏的

一般

7400-146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馆藏一级文物造成损坏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5万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

一般

185000-365000元罚款

较重

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

从重

36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轻微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

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万元-7万元

一般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7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从重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2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轻微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万元-7万元

一般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7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万元以上-10万元

从重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3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轻微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万元-7万元

一般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7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万元以上-10万元

从重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4

对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轻微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

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万元-7万元

一般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7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万元以上-10万元

从重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5

对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轻微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

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的责任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3万元-7万元

一般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7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7万元以上-10万元

从重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博物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轻微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1-2件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博物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3-5件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从轻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超过5件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罚款

一般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1-2件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重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3-5件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严重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超过5件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从轻

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

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博物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12000-2万元罚款

从重

初次违法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罚款

3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从轻

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

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博物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且没有违法所

一般

责令改正,处12000-2万元罚款

从重

初次违法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两年内违法二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罚款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罚款

从轻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3700-73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

较轻

发现文物后10日内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或未部分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划定禁区要求操作

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现文物后超过10-1个月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或未全部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划定禁区要求操作

一般

责令改正,65000-85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现文物后超过1个月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
2.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3.2年内违法2次的;
4.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8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较轻

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一般

责令改正,65000-85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8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

较轻

施工后主动停工并报告的

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施工过程中被查处

一般

责令改正,65000-85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8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入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从事讲解服务,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的,由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开展讲解活动、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讲解员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400以下元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00-7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由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00-7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处400-7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4000-70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违法

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警告,440-76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警告,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利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抗战遗址利用人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利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抗战遗址利用人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

对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抗战遗址保护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对抗战遗址保护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对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较轻

未造成抗战遗址损坏的

有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抗战遗址轻微损坏的(抗战遗址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50-8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抗战遗址严重受损的(抗战遗址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移动、拆除、损毁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界限标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界限标志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移动、拆除、损毁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界限标志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较轻

初次违法的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90-41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41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2

对污损或者破坏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损或者破坏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污损或者破坏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者

警告、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

较轻

初次违法的

从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元以上-650以下元罚款

一般

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轻微损坏的(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650-85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的(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对转让、抵押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将长江白鹤梁题刻水下博物馆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开发危害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将长江白鹤梁题刻水下博物馆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开发危害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转让、抵押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将长江白鹤梁题刻水下博物馆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开发危害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轻微损坏的(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一般

16000-24000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的(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
2.2年内违法2次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设置水上娱乐场所或者娱乐区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水上娱乐场所或者娱乐区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设置水上娱乐场所或者娱乐区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12500-225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5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养殖、种植水生物、植物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养殖、种植水生物、植物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养殖、种植水生物、植物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12500-225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开采砂石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开采砂石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开采砂石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12500-225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进行捕捞、潜水、水体灯饰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捕捞、潜水、水体灯饰等作业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进行捕捞、潜水、水体灯饰等作业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年内违法2次的

一般

12500-22500元罚款

较重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重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2025年版)》适用说明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适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时,须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已经明确裁量幅度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执法机构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适用原则

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裁量基准》中相应裁量阶次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或当事人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裁量阶次的划分和适用

(一)罚款金额的幅度划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的认定

《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次数。一年内违法次数,是指12个月内的违法次数,两年内违法次数以此类推。

认定违法次数时,执法机构应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次数。

(三)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裁量阶次认定

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四)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适用

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五)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时的裁量阶次认定

案件办理中,当同一处罚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认定裁量阶次。

四、《裁量基准》的修订

本《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1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1100002     ICP备案: 1600193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1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