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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昌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文件精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隆盛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隆盛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
二、委托执法事项: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4.对无证采矿或者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每3个月至少1次。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有权要求受托单位参加因受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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