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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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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是特指需由区级保障的核酸检测、样本转运、区级隔离点费用、物资储备、疫苗接种、区域核酸检测演练以及设施设备购置等疫情常态防控所需资金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能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明晰责任,专项资金坚持“谁管理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能职责按规定使用、审核、支付、记账、管理等,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承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职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督促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职责。具体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定期向涉及的各街镇、医疗卫生单位收集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进行审核;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健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牵头做好汇总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对资金支付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及支付职能;负责做好资金监管系统等数据及资料录入,负责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明确资金补助范围

可纳入疫情常态防控补助资金支出事项有:一是政策文件明确由区级承担的事项;二是须经疫情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边界以及事权责任主体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核酸检测费用。具体包括:应检尽检“八类群体”、集中隔离场所闭环管理期间相关人员、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的各类专项检测和临时检测任务、核酸检测采样屋建设以及核酸检测转运费用等。

(二)集中隔离点相关费用。具体包括:隔离点的酒店费、伙食费用、消杀保洁费用、核酸样本转运费用以及医疗物资、工作人员闭环管理费等。

(三)发热门诊建设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发热门诊建设设计费用、预算编制费用、结算审核费用,建安工程费用以及必备的医疗设备购置费用等。

(四)医疗物资及设备购置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区级物资库房、区级隔离点内医疗物资采购费用,疫情防常态防控要求必须采购的医疗物资、设施设备等。

(五)疫苗接种相关费用。具体包括:疫苗接种工作经费、临时接种点设置费用、疫苗接种点必备的设施设备以及疫苗转运租赁费用等。

第八条  明确资金补助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标准统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疫情常态防控资金实行据实或包干补助,对难以核实支出金额或事权责任不明确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会商后采用包干补助方式

第九条建立资金内控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疫情防控资金支出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管理的要求,科室内部间应建立内控审签机制,明确科室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条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在承担疫情常态防控支出事项时,应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定期将资金支出台账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十一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应填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同时应报送相关印证资料及电子台账,对难以核实的支出事项还应附单位党委会记录和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经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应建立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中央、市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中央、市文件为准,涉及资金管理部分以本办法为准,区级其他部门使用疫情常态防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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