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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佩戴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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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肺炎组疫发〔202269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佩戴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佩戴口罩仍是防止疫情蔓延、减少交叉感染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指导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根据国家第九版疫情防控方案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及应急处置期间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佩戴口罩的场所和情形

(一)交通运输场所。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客运班车、火车、出租车、网约车)、物流园区等室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乘客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文娱场所。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月子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顾客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要求后,方可进入。

(三)餐饮住宿场所。宾馆、酒店、餐厅、食堂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就餐人员除进食状态外,均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会议展览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室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除会议发言人外,参展、参会人员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五)商贸流通场所。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顾客应全程佩戴口罩。

(六)医疗机构场所。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需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出现疑似症状。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就近主动前往发热门诊就医。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场所和情形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养老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佩戴口罩。

(二)倡导处于室外人员密集处及其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及时、主动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三、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顾客、乘客、参展参会人员等进出场所人员应结合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口罩,满足工作防护需求,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勤洗手,注意咳嗽礼仪,保持一米线,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二)交通运输场所、文娱场所、餐饮住宿场所、会议展览场所、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等人群聚集场所要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及时清理转运。

(三)各街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调度,加强宣传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事责任,对公共场所口罩佩戴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将口罩佩戴纳入单位规章及质量管理体系,引导进出场所人员规范佩戴口罩。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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