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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的解读

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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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方案》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对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况立行立改。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进行修订,最终形成了《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方案》)

二、《修订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况。《修订方案》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区域范围、组织实施、附图等7部分。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三)畜禽养殖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限养区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说明。原方案中,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543.19 km²,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280.75 km²和262.44 km²。因綦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已确定,现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对原方案中涉及相应的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548.99 km²,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302.46 km²和246.53 km²。

(五)开展污染整治。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计划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其他区域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修订方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通告等方式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自觉遵守划分规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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