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綦江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标准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3〕64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綦江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机管发〔2002〕4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8号)精神,经一届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綦江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2〕8号)第二条所涉及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注入资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作如下调整: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6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资金来源为单位结余或自筹资金。
二、在本通知出台前已为职工注入2013年个人账户资金的相关参保单位,注入额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补齐。
三、本通知出台后,相关参保单位为职工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额一律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
四、国家机关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当年(以领取退休费时间为准),均按每人每年2000元注入个人账户。
五、此前区级文件规定涉及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自
七、本办法由区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