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
綦江府发〔2013〕49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綦江城市形象,有效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第141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3〕104号)等规定,决定对綦城建成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施划的临时占道停车位。
二、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为:限时停车一类路段首小时2元/小时,第二小时3元/小时,第三小时4元/小时,依此类推;限时停车二类路段2元/小时,停车一天(24小时)不超过20元(含20元)。
三、收费时段:收费时间为每天8时至22时,22时后至次日8时前,暂不收取临时占道停车费。
四、位于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和车流量特别大的部分次(支)干道上的餐饮、娱乐会所、金融机构、大型商场(铺)、物流公司、车辆租赁公司、洗车场、修车店等单位需使用临时停车位的,须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五、执行公务中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免缴临时占道停车费。
六、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七、区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区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古南、文龙两个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的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八、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区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区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电话:61286590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