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   《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并联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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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366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

《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31129

綦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并联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项目储备,规范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每年策划一批、动工一批、完工一批新型城镇化项目,推进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綦江委发〔20125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决定》(綦江委发〔20131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綦江区建设“四区一城”涉及的城镇基础性、功能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五城同创”涉及的城镇工程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资源调查、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三)项目前期各阶段文本评审、论证或委托咨询单位开展项目评估等。

(四)新型城镇化项目库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

第四条  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实行并联预审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并联预审联席会议由区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区监察、督查、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消防、气象、交通、市政、水务、商务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城镇化工作的领导主持或委托区城乡建委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五条  区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项目许可、用地、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方案设计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并联预审批工作。区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城镇化发展中心)在区政府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确定项目业主前,作为新型城镇化项目的临时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化项目库的日常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六条  新型城镇化项目未经并联预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不得开展前期工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提前开工建设;未完成前期工作的新型城镇化项目,不得列入区委、区政府的年度投资计划;未经批准纳入新型城镇化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区城镇化发展中心负责新型城镇化项目的收集、筛选、策划、包装等工作,提出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计划方案报区城乡建委初审。

第八条  区城乡建委对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计划方案初审后,提交并联预审联席会议会审。

第九条  区政府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新型城镇化项目或区委、区政府确定动工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区城镇化发展中心可以直接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预审

第十条  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气象等临时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并联预审方式审批。对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其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建设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  并联预审联席会议的议程:一是由区城镇化发展中心逐项介绍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新型城镇化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项目策划情况;二是各参会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三是提出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及其前期工作深度的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交由区城镇化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开展前期工作的新型城镇化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气象等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采用在《綦江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表》(见附件)上填表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根据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的需要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可能,分为ABC三类:A类为可以立即组织实施的项目,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并取得《重庆市綦江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B类为近期可以组织实施的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手续;C类为近期有可能要组织实施的项目,达到方案设计深度,完成方案设计审批手续。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按深度分类纳入綦江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库管理,当年未实施的BC类项目,次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为AB类项目。

第十四条 区城镇化发展中心在开展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中,依时序向区级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投标、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审批手续办理申请。区级相关部门凭并联预审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綦江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表》和区城镇化发展中心有关前期工作资料限时办结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对重大项目方案设计的管理,凡以下几类新型城镇化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报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一)区级重点工程及綦江主城区城市主干道两侧、主要节点处的景观建筑工程。

(二)綦江主城区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及重要地段的建筑工程。

(三)城镇(园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  对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可通过战略合作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十七条  区城镇化发展中心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新型城镇化项目库中达到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批)深度的项目送区投资主管部门汇总。有关单位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新型城镇化项目,经区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后,可纳入新型城镇化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周转机制,采取财政年度预算、借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列入项目建设总概算,计入项目建设总成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项目前期策划经费和项目前期管理经费,由区城镇化发展中心先行垫支,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前期策划经费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招标中标或合作协议价格以及中介服务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向建设单位收取。项目前期管理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区政府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确定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凭并联预审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綦江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表》和区城镇化发展中心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批文件,即时向区级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气象等建设手续审批申请,由区级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违者应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区城镇化发展中心应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在区政府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确定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与区城镇化发展中心签定项目前期工作档案技术资料和经费结算协议,应一次性完清前期工作经费和移交相关档案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区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綦江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前期工作并联预审表

綦江府发[2013]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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