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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府发〔2014〕44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的工作意见

 

綦江府发〔20144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的工作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在綦市管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就我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措施,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公用事(企)业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要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本单位的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和社会事务统筹能力;要努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积极维护群众利益,不断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机关干部转变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区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及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主体(责任单位)

政务公开的主体是制作和保存政务信息的单位,具体包括:

1.区政府;

2.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4.在綦市管单位;

5.各公用企(事)业单位。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区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2.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在綦市管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

1)部门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领导干部分工、职责情况;

3)内部机构设置、分工及职责情况;

4)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5)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主体资格公告情况;

6)由部门行使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部门预算及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8)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投诉及追究情况;

9)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重要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情况;

10)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3.各街镇(含各街镇基层站所)政务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分工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2)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

3)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4)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7)街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9)街镇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1)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12)群众信箱、群众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13)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求公开的事项;

14)依法应当公开的的其他事项。

3.区级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镇应当在内部公开下列事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通讯费、印刷费、公务车费、领导干部差旅费、出国考察费等费用及其明细;

3)干部交流、考核、任免、奖惩和事业单位专项拨款、职称评聘情况;

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4.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1)本单位职能、职责;

2)领导干部分工和机构职能划分;

3)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4)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5)投诉监督电话;

6)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5.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1.政府公众信息网站;

2.新闻发布会;

3.新闻媒体;

4.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

5.办事场所(政务窗口)公开栏和电子显示屏;

6.各种形式的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1.政务公开信息收集。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2.政务公开信息审核。收集、整理好的政务信息,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流转。

3.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施其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工作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和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常态化,明确机构,安排人员,全面及时落实到位,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区政府成立綦江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要成立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按要求组织编修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履行与本单位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责任单位: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1.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綦江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綦江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实现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责任单位: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保障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权利,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责任单位: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三)扎实做好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1.建立完善政务公开载体

1)建立网上公开平台。要不断完善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负责向公众公布区政府的政务信息。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在綦市管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要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务信息。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2)建立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綦江区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处置等相关政务信息。

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3)设立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綦江日报社、区电视台要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上开辟“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主要用于公布全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需要让群众周知的事宜,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面、收费项目。涉及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管理单位,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报綦江日报社、区电视台予以公开。

责任单位:綦江日报社、区电视台。

4)举行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根据相关规定,召开群众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专题听证,广泛听取相关专家、社会群众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责任单位: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5)设置办事场所(政务窗口)公开栏。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要在本单位公开场所设置政务公开专栏。各街镇要强化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办好政务公开专栏。要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保障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级各类政策和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6)制定政务公开指南。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指南,明确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在公开办事场所免费发放印有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能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办事须知”,指引公众方便办事。

责任单位: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2.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督查。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准确公开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住房、物价、环保、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情况,抓好社会矛盾和重大事故事件处置情况的公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局等涉及上述内容的单位。

督查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重要信息公开的督查。对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金融、农资、社保等公共领域,要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等内容。

责任单位: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金融、农资、社保等公共部门和事(企)业单位主管部门。

督查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加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一是探索完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工作的考核办法。二是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除区政府批准不进驻中心外,所有审批部门和所有审批事项均应进驻中心集中办理。进一步授权窗口,确保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审批业务骨干进中心到位,强化中心集中审批和现场办结率,切实解决审批部门中心外接件的问题。三是积极推进并联审批,不断提升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效能。四是积极统筹协调,强化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代办工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优化投资环境。五是加强街镇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强化基层便民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审批职能部门,各街镇。

2.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模式,规范审批要件,精简申报材料,积极推行多领域合作共享申报资源,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清理区级行政审批项目并形成目录清单,编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各单位门户网站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加强行政审批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动态信息,切实增强审批透明度。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3.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功能。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将该系统延伸到各街镇公共服务中心并延伸到各村(社区)。将街镇、村(社区)审批服务事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五)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规范行政决策权的运行。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行政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和执行结果的公示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责任单位: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镇。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清理执法依据,按照全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严格处罚程序,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行政处罚行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责任主体:各行政执法单位。

督查单位: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之间的关系,创新运行机制,实行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电子竞标系统、远程电子评标系统、班次标专家电脑随机抽取系统、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平。

责任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区监察局配合。

四、加强指导监督,切实保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统筹协调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政务公开工作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总体谋划,指导各责任单位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协调全区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指导全区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统筹安排,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升执政能力,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二)加强业务指导

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宽泛,涉及的单位和利益主体多,政策性强。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政务公开责任主体的业务指导,确保我区政府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实现我区政务公开全覆盖,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考核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日常考核、随机抽查、社会测评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载体建设、公开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并会同区监察局适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同时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努力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綦江府发〔201219号文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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