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范围:綦江区全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党政机关...">
綦江府发〔2015〕4号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綦江府发〔2015〕4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范围:綦江区全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居民小区化粪池等重点部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5年2月18日至3月5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至3月5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七条 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85883000。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相应通告,明确本辖区具体的禁放区域,督促有关单位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