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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2227398230135/2015-01220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办发(2015)87号
- [ 主题分类 ]
- 信用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章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5-11-06
- [ 发布日期 ]
- 2015-11-06
綦江府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5〕87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做好綦江区信用村建设,对信用村涉农贷款给予贴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围绕我区信用村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对有能力、讲信誉并接受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第二条 贴息范围及条件
(一)信用村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在綦江区相关银行获得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均可享受本办法所制定的贷款贴息政策。取消信用村称号后,该村各贷款主体不享受本办法所制定的贷款贴息政策。
(二)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其贷款投入方向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应遵守各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能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等违反商业银行规定的行为,否则不予享受贷款贴息。享受本办法贷款贴息的同一笔贷款不再重复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条 贴息标准、期限及总额
(一)对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利率3%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的,按年利率2%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按年利率1%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二)评定的上一年度信用村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可享受本年度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信用村称号期限一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四条 办理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各涉农贷款银行按本办法计算出上一年度贴息总额报区金融办初审汇总,并向区金融办提出贴息申请。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共同审定后,由区财政将贴息补助资金划转到申请贴息的贷款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