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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府发〔2015〕4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54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51215

重庆市綦江区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区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接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察。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案由(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等互联网平台,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主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抄送区工商分局导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加载到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重庆”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被处罚当事人是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时间从公布之日起不低于5年;被处罚当事人是个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时间从公布之日起不低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行政执法单位撤下不再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可以依法向相应行政执法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区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可以不适用本规范。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1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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