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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府办〔2016〕15号 关于明确綦江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职责的通知

綦江府办〔2016〕15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綦江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34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办发〔2016〕4号)及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能职责,现就全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见附件《綦江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职责一览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请各街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对照《綦江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职责一览表》,加强组织领导,分年度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全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綦江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职责一览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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