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发〔2016〕4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36号)的要求,我区决定对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办发〔2012〕59号)等七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废止文件如下:
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办发〔2012〕59号);
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綦江府发〔2012〕84号);
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26号);
四、《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3〕153号);
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綦江府发〔2012〕24号);
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83号);
七、《重庆市綦江区创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早夜市管理的意见》(綦江创卫办发〔2012〕5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