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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2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

货币安置方案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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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尽快改善棚改户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凡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尚未建房安置的棚改户一律实行货币安置。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松藻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松藻煤矿、打通一矿、渝阳煤矿、同华煤矿已签订棚改安置协议,至今尚未建房安置的1137户。已安置、已参与选房及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和选房后拒绝签字确认的棚改户,不属本次货币安置对象。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原则。原签订协议确定未建房安置的1137户安置面积、缴费基数不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原已建房选房安置的政策不变,不适用货币安置。

(二)实事求是原则。符合现行棚改政策,尊重大多数棚改户意愿,解决棚改户实际困难。

(三)奖补结合原则。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满足棚改户能够就近就地购买安置协议相应面积入住的需要。

(四)群众满意原则。通过采取货币安置,让棚改户自愿选择就地就近购房安置,或投亲靠友自行安置,或自己补钱购买超面积、高品质的商品房安置,满足棚改户意愿。

三、安置标准

(一)安置面积。凡已签订棚改安置协议的,均按建筑面积30㎡、45㎡、60㎡标准安置。

(二)补助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按要求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原协议安置面积2000元/㎡(含应交购房款金额、简装费)补助。

四、政策措施

(一)区棚改办发布货币安置通告第6个工作日起,棚改户在45天内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且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安置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二)45天内仍未签协议,或签了协议未按要求搬迁腾空房屋的,或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才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即退原已缴纳的购房款。

(四)棚改户自购房安置的,凭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有效购房协议,领取安置面积内政府应补助金额的60%。

(五)棚改户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领取余下的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六)货币安置对象是退休职工需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或已故职工,可以家属的名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货币安置手续。

(七)实施货币安置的棚改户2016年内在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的,按缴纳契税总额的50%奖励优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规费(含转移登记费、抵押登记费、预告登记费、土地调查费)按50%收取。

五、办理流程

(一)棚改户自愿向棚改公司提交货币安置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原棚改协议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

(二)经棚改公司审核同意后,与棚改公司签订货币安置协议。

(三)棚改户搬出原房屋交出房屋钥匙,同时提交水、电、气、闭路、网络、座机电话、卫生费等完清费用清单或缴费依据,经棚改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四)区棚改公司凭验收合格证明和费用计算单据支付安置金额和奖励金额。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区棚改办、棚改公司、松藻煤电公司、煤矿棚改涉及的街镇、区属有关部门、区属各类媒体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央和市、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正面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二)各方密切配合。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生的重大工程,货币化安置是保证棚改户提高居住质量的重大举措。涉及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部门、街镇、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区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区信访办牵头,松藻煤电公司、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信访工作,确保稳定;区监察局牵头,区督查室、区城乡建委配合,加强工作督查,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区公安局牵头,政法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组织、串联、煽动、蓄意破坏棚改工作的为首者,依法处理,确保煤矿棚改货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办理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设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督查审计。

七、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棚改办与松藻煤电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棚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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