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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全区正常的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损坏医疗设施设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损害其合法权益。患者就诊期间应严格遵照医疗机构既定诊疗方案进行治疗,其本人和家属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医务人员的管理。

三、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调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和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责和联系方式,妥善处置患者的咨询投诉。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秩序维护工作,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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