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45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本区境内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属区划部分的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綦江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綦江府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
附件: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和区划部分)
附件
綦江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
(市划部分和区划部分)
级别 |
序号 |
功能区类别 |
适用区域 |
市划部分 |
1 |
一类 |
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
2 |
一类 |
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 | |
3 |
一类 |
长田市级森林公园 | |
4 |
一类 |
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 名胜区 | |
区划部分 |
1 |
一类 |
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 |
2 |
一类 |
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 | |
3 |
二类 |
綦江辖区城镇和农村(不含 市划和区划一类区) |